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竹筠,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鹤飞,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陈静,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黄诗雯,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被告黄鹤飞、陈静、黄诗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19.40元,减半收取计13,509.7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负担。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吴承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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