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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黄鹤飞、陈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竹筠,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鹤飞,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陈静,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黄诗雯,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被告黄鹤飞、陈静、黄诗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19.40元,减半收取计13,509.7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负担。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吴承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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