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主要负责人:潘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谊文,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周友香,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与被告余谊文、周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茅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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