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曹亿存,该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因与上诉人张孟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张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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