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仁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广华,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易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广华、上海易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广华、上海易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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