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室-39座。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锦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逸,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茂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小南国休闲美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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