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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张江鑫盈电工材料厂与周谷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浦东张江鑫盈电工材料厂,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伟丰村二队。
  投资人:史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谷元,男,1947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张江鑫盈电工材料厂诉被申请人周谷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谷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89,9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史源清、吴玉英、史吴润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史永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谷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89,9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史源清、吴玉英、史吴润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查封史源清、吴玉英、史吴润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四、查封史永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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