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三灶绿叶农资销售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施荣。
委托代理人吕耀文,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洪先,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卫明,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三灶绿叶农资销售经营部诉被告周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三灶绿叶农资销售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三灶绿叶农资销售经营部在预缴期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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