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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红霞,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霞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3,33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01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23%,贷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为一个还款期,原告按照贷款金额的2%收取相应贷款手续费,贷款手续费在贷款发放时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如被告违反合同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将款项汇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有本金83,334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红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01的《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起始日为放款日,贷款用途为短期拆借,贷款月利率为1.23%,按月计息;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计算即2,000元,被告同意原告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延迟还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相应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4年7月22日,原告扣除手续费2,000元后,向被告发放贷款98,000元。
  另查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33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被告未按约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3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443.35元,由被告杨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黄玉娟

书记员:贾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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