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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与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继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被告: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义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辰恺,被告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义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清空并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下南路XXX号旁的“家宴”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以0.697元每平方米每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系争房屋,租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由于租赁物性质及租赁物所在地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等原因,自2017年上半年起,原告及南新村村委会一再告知被告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原告应及时返还房屋。2017年11月14日,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南新村村委会联合向被告送达了《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明确要求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前清空并返还房屋,经过多次商谈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从2002年起建立租赁关系以来从未发生过不愉快。2018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时,却发生无人接收的情形。本案诉前调解时,原告仍然不接受租金。2018年10月8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租金。2018年10月24日,原告又将租金返还被告。所以原告并非善意。系争房屋所在地有三家企业,分别是被告、被告的分公司及厚发公司,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分别是朱义发和黄晨。厚发公司的租期是2017年到期,到期续签,后因动迁终止。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仍在继续。被告在系争房屋内登记注册了公司,合法经营,承租后发生了装修等投入,所以现在搬迁会发生损失。系争房屋不存在拆违的事实。目前尚不存在政府征地、终止合同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系争房屋,租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每年13万元。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被告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并支付租金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9日,北蔡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新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发送了《告知书》,被告于同日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2017年11月14日,上述部门再次向被告发送《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告知其下南路26、28号房屋“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情况”,在相应的回执上送达人赵冬华备注“法人(朱义发)拒绝签收”。庭审中,原告称系争房屋无产证,系违章建筑,被告否认了原告的说法,并当庭提供了从工商局调取的下南路XXX号的产证复印件,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供了下南路XXX号房地产权证原件,该原件与被告提供的产证复印件相比较,除房地产坐落登记的地址不同外,其余记载事项一致。另,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并未支付过押金。被告曾于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过803,224元,备注“2018年下南路XXX号XXX号及家宴活动室全年房租租金”,后被原告退回。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讼争租赁标的物系下南路XXX号旁的“家宴”房屋,被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上对应的房屋地址并非系争房屋,故无论该复印件真实与否,皆与本案租赁标的物没有关联性,故对原告称系争房屋系违章建筑的说法,本院予以采纳。涉案租赁房屋无产权证明及合法建造手续,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为无效。租赁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房屋并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被告应以每年1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空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号旁的“家宴”房屋,并将前述房屋返还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
  二、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经济合作社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年13万元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上海花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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