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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华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御郊农业专业合作社、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苏锦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明,系案外人员工。
  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华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宗,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屹,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御郊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财保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华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御郊农业专业合作社、黄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所提的保全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保全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撤回保全异议。
  
  
  
  
  

审判员:吴晓春

书记员:盛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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