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野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海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年。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海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