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杨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涛,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诉被告项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志美食品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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