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达。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勤华锻造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7元,减半收取计498.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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