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夏世连。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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