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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元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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