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江东区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楼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张江东区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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