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垄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笪红宝。
第三人:上海浦东王港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港新雅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泉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垄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王港工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