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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美青。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骏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9月26日,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王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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