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彩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呈舵。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神彩印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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