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顶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泉源。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顶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 敏
书记员:吴晓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