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林华,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于鸿妹,女,196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苏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林华、于鸿妹、上海苏翊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22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林华、于鸿妹、上海苏翊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22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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