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飞船用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乙。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娟,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飞船用配件厂与被告上海德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飞船用配件厂与被告上海德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