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春雷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诺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鲜光武,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春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星升路XXX号。
负责人:夏惠良,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春雷五金厂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诺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春雷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浦东春雷五金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春雷五金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春雷五金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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