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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西东纺织科技如皋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东纺织科技如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泰首,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浦燃公司)诉被告西东纺织科技如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西东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先峰、张昆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薛飞、万泰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燃公司诉称,2017年6月,原告(丙方)与被告(甲方,由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以及案外人上海谷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已注销,以下简称谷彤公司)签订《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之投资、建设和运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的供能、运营和投资建设,由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天然气。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部分约定,1、项目名称: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综合供能项目。2、项目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丁北路XXX号。……5、供气单位:项目所需天然气由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合同第四.1条约定,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规定的各种相关许可和批准,以便三方履行本合同之需。合同五.4条约定,项目建设工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确保2018年6月1日前开始供能(或试运行),其中LNG供气站及蒸汽锅炉供气所需建设周期为90天。合同第七.5条约定,LNG供气站所供应的天然气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6元/Nm3,蒸汽价格为195元/t。合同第八.2条约定,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正式供能前,蒸汽和天然气采用智能磁卡表,由甲方根据生产使用情况预存费用,每月25日为节点统计蒸汽及天然气使用量,并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及丙方开具对应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正式供能后,甲乙双方以备忘录的方式另行约定结算方式。合同第十.2条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能源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照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果甲方逾期未向乙方付清能源服务费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仍未支付的,则乙方有权采取限供、缓供、停供等措施,全部或部分停止能源供应,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浦燃公司提供临时供气设备并于2017年7月开始正常向西东公司供应天然气。2017年秋,国家加大空气污染整治力度,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煤改气,天然气需求暴增,一场突如其来的“气荒”席卷全国,天然气供应出现十年未遇之严重紧张状态,从中央政府、国家发改委到地方政府,出台天然气的指导政策及强制性行政措施,包括压非保民,依次对工业等非居民采暖用气采取部分停供、轮流限停、限量供应、错峰生产等措施,两个月间,LNG市场供应价从3,000元/吨迅速窜高到7,000多元/吨,涨幅超过100%。鉴于情势发生了各方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浦燃公司多次与西东公司沟通在国家“保民限工”的政策环境以及天然气价格成倍上涨的市场环境下,难以继续履行原合同。西东公司多次反馈,无论如何保证其天然气供应,价格按公平合理方式处理。浦燃公司遂协调一切资源以尽量保证项目的天然气供应,并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按无利润方式对原供应单价进行调整。2018年6月,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未能获得审批且项目乙方停业并向市场监管机构申请主体资格注销,西东公司未如约预存能源费且逾期支付已经产生的能源费,经浦燃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故浦燃公司于2018年7月7日通知西东公司解除供气合同并停止供气。截至2018年7月7日,西东公司共使用天然气6,937,068m3(其中直燃部分6,076,228m3,蒸汽部分772,505m3,未计量部分88,335m3。应付款项总额为20,903,963.60元,已付15,448,191.40元,欠付(不含违约金)5,455,772.20元。原告认为,合同约定西东公司应预存能源费用即先付后用,但西东公司未如约预付且在能源费产生后经浦燃公司多次催告仍逾期未付,其行为显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规定,西东公司应就此承担继续支付能源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能源费5,455,772.20元(其中直燃部分3,054,911.20元,蒸汽部分2,054,028.40元,未计量部分346,832.60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24,496.60元。3、被告支付原告以5,455,772.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西东公司辩称,原告供气分为直接供给被告天然气(直燃部分)和供给谷彤公司天然气,然后由谷彤公司加工为蒸汽再供给原告。对于直燃部分,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清,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对直燃部分以超过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不应被采纳。蒸汽部分原告应当向谷彤公司主张。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被告要求原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原告拒绝开具,被告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才出现延期付款。且合同没有被告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原告(甲方)、谷彤公司(乙方)、被告(丙方)签订《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之投资、建设和运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的供能、运营和投资建设,由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天然气。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综合供能项目。2、项目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丁北路XXX号。3、供能范围:为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蒸汽、电力等多品类清洁能源综合供应服务。4、项目规模:新建一座100m3的LNG供气站和一套2MW分布式供能系统,为配合甲方煤改气时间要求,乙方另投资建设1台10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和1套LNG移动罐撬装式供气设施供甲方过渡期临时使用,待固定罐撬装式LNG供气站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建成后,燃气蒸汽锅炉和LNG临时供气设施转为备用和调峰;同时乙方利用其顾问资源帮助甲方厂内定型机、印花机等设备的直燃改造进行优化。5、供气单位:项目所需天然气由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合同第四.1条: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规定的各种相关许可和批准,以便三方履行本合同之需,包括:办理能源站项目所需的政府或管理机构要求的许可、批准、备案或同意等,确保本合同项目合法合规,取得:可研、环评、项目前期报批等相关手续、获取相关必须的许可和批准,此工作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第五.4条:项目建设工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确保2018年6月1日前开始供能(或试运行)。其中LNG供气站及蒸汽锅炉供气所需建设周期为90天。合同第六.1条:项目合同履行期(一期)为自正式运营之日起的7个连续公历年;一期合同履约到期后,各方如无重大变化,三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同协议,合同期限顺延,期限为8个连续公历年。合同第七.6(1)条:天然气价格调整:合同履约期前2年内,天然气价格执行固定单价,即2.6元/Nm3;第三年起,乙方所供应的天然气价格与当地发改委及物价部门制定的管道天然气价格挂钩,当管道天然气价格上调时,乙方所供应天然气价格同比例上调;当管道天然气价格下跌时,天然气采购按就低原则,甲方合理选用LNG和管道天然气,乙方协助甲方完成管道天然气接入事宜。合同第八.2条: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正式供能前,蒸汽和天然气采用智能磁卡表,由甲方根据生产使用情况预存费用,每月25日为节点统计蒸汽及天然气使用量,并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及丙方开具对应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正式供能后,甲乙双方以备忘录的方式另行约定结算方式。合同第十五.2条: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本合同项目的相关审批或许可文件,除非甲方书面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外,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供临时供气设备,于2017年7月开始向原告供应液化天然气。2018年7月7日,被告停止向原告供气。
  另查,原、被告确认,合同约定的“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因未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项目至今没有实施。2018年6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临港分局注销了谷彤公司的税务登记。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谷彤公司提交的清算组负责人、成员备案材料。2018年10月10日,谷彤公司在上海新闻晨报刊登注销公告:“上海谷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XXXXXXXXMA1H8H5Q9P经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注销,特此公告”。
  原、被告签署《西东用量确认函》,内容为:西东公司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25日具体天然气蒸汽部分用量如下表:总表用量合计4,586,038m3,其中蒸汽部分为772,505m3。注:1、蒸汽用量为总气量减去直燃式用量和未计量用气量;2、蒸汽部分用量结算方式待锅炉检测后,双方共同商榷。西东公司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25日具体天然气未计量部分用量如下表:总表用量合计4,586,038m3,其中未计量部分为88,335m3。注:未计量部分为厂方厨房和烧毛机用量为总气量减去直燃式用量和蒸汽用量。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用气量622,472(方),单价2.6。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用气量674,752(方),单价2.6。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用气量719,249(方),单价2.6。
  原告抄表单记载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7日,实际总结算气量:334,557m3。
  2018年8月9日,原告方代表吕博与被告法人王忠成电话沟通。吕博:我说如果要买市场里,咱们一分钱指标气都拿不了,全是溢价气,你给我的回复是啥?说不行,兄弟你就是帮忙,你是兄弟也好,老兄也好,你必须给我保证,价格都好谈,这是小问题,我现在不能停。王忠成:当时我是打过这样的电话给你的。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直燃式用量部分天然气,如按照2.6元/Nm3计算,被告尚欠350,001.40元未支付给原告。因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基建款35万元,而后原、被告对上述费用最终应由何方承担发生争议,被告遂从支付给原告的直燃式用量天然气费用中扣除了350,001.40元。蒸汽用量部分天然气为772,505m3,未计量部分天然气用量为88,335m3,这两部分费用均未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东印染如皋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之投资、建设和运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履行期为正式运营之日起的7个连续公历年等方面,约定前两年内固定单价2.6元/Nm3。本院认为,原告系经营天然气销售的企业,自当清楚天然气价格会随市场行情及供需因素变化而产生波动,从而也应考虑到该合同着眼于长期的利益,故而可以认定,当初约定2年内执行固定单价,其应已考虑到了相应的商业风险,现其称该固定单价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以原告方代表吕博与被告法人王忠成沟通过程中,被告曾表示“价格都好谈”为由,认为应该调整价格。本院认为,该段内容只能体现原、被告确实曾对价格进行协商,但是并没有最终达成合意变更合同。综上,本院认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2.6元/Nm3进行结算。对于直燃式用量部分天然气,按照2.6元/Nm3计算,原、被均确认被告尚欠350,001.40元未支付,对此,被告应予支付。至于被告以其已经支付的基建款35万元,实际应由原告支付为由将该笔费用抵扣,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可以另行主张。蒸汽用量部分天然气772,505m3和未计量部分天然气用量为88,335m3,对此被告同意结算,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总计应支付原告能源费2,588,185.40元(包括直燃式用量部分天然气、蒸汽用量部分天然气、未计量部分天然气)。因原、被告系对履约价格是否应溢价于合同约定以及基建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争议而导致能源费未结算,并非被告故意不予支付,且合同也未就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作出约定,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东纺织科技如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能源费2,588,185.40元(包括直燃式用量部分天然气、蒸汽用量部分天然气、未计量部分天然气)。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61元,减半收取计30,330.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578元,由被告西东纺织科技如皋有限公司负担13,752.50。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东纺织科技如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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