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申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鲲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苏坤伦,执行董事。
被告:苏坤伦,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申伟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鲲兆科技有限公司、苏坤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申伟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鲲兆科技有限公司、苏坤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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