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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申龙厨具公司与上海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申龙厨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合庆向东村凌白路XXX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费乾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
  原告上海浦东申龙厨具公司与被告上海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表示,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申龙厨具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申龙厨具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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