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茂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余弘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周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茂兴路XXX号仁恒广场1座1楼C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文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浦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2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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