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金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舒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其。
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秋,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秋,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金丰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金丰彩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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