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门窗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全。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门窗公司诉被告上海集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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