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书,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定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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