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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丽湖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良。
  被告:上海丽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胡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湖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发、顾海良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延珺、胡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享有房屋租金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5万元以及以85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RP为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损失享有债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会龙村朱店路XXX号厂房、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约为11,80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系争房屋的租期、租金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7、8月份,系争房屋面临减量化拆迁,被告配合搬离,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就系争房屋的租金、违约金及搬迁补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此后被告既未按约支付所欠租金,也不积极与原告就拆迁补偿进行确认,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丽湖木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租金和利息损失,由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无合法建造手续。2013年9月3日,原告(甲方、出租方)和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系争房屋共约11,800平方米用于家具加工生产场所。租赁期间为5年,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租金第一年为120万元整,第二年为130万元,第三年为140万元,第四年为150万元,第五年为160万元。甲方暂收取乙方5万元押金,由甲方出具收据。如租赁期间无任何经济纠纷,租赁期满后如数归还。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如乙方延期支付租金,延期一周后每逾期一日则按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租赁期间如遇国家集体规划征用土地,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的履行,厂房动迁费归甲方所有,经营损失费归乙方所有。甲方已进行全装修,装修赔偿费归甲方所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押金,并陆续支付过部分租金。
  2018年12月1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确认至2017年8月,乙方共欠甲方租金85万元,违约金3,498,050元。甲方所有房屋,在减量化过程中,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归甲方。因减量化涉及乙方设备、装潢、棚舍搭建等搬迁,政府给予的搬迁费用,乙方应优先支付尚欠甲方的租赁费,如搬迁费超过85万元,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有涉及法律、诉讼、执行等一切法律事务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乙方能够履行承诺,甲方同意免去乙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表示该85万元的租金是算至2017年4月,从原告提供的房租付款及违约金统计情况表来看,截止2017年3月被告尚欠租金72.5万元,被告表示因被告支付过5万元押金,故该笔金额应在租金中抵扣,原告表示已经抵扣,相关的情况统计表所列数字均已扣除了5万元押金。
  另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赵学奎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系争房屋没有合法建造手续而无效。双方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仍有义务支付占用系争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现双方对于房屋占用费金额进行了确认,但被告认为应扣除原告收取的押金。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原告理应退还押金,原告称85万元占用费已扣除了5万元押金,然原告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所述也与其提供的欠款统计情况表不符,故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房屋占用费80万元。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对被告享有相应的利息损失的债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通过企业破产程序统一受偿,本案仅对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数额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丽湖木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占用费8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享有债权。(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2日起算至2019年11月24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付)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黄工印刷有限公司362元,由被告上海丽湖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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