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之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原告上海浦之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甲方”即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本浦东新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元,且其实际办公地亦为此处,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理中,上海浦之灵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中“甲方”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本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单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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