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男。
上诉人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发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654号民事裁定的上诉,并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6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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