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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男。
  上诉人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发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654号民事裁定的上诉,并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6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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