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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林。
  原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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