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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惠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海明。
  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惠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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