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东新区川沙镇爱娟服装加工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孙爱娟。
被告:张爱兵,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东新区川沙镇爱娟服装加工场、张爱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上海浦工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陈韫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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