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惠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昌极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光。
原告上海浦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昌极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两项合计2,445元,由原告上海浦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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