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泰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兆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斐,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戚金湉,女,200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申请人:谈一文,女,1966年06月0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泰汽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戚金湉、谈一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继承人金文杰(已去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上海海泰汽配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黄公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继承人金文杰(已去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上海海泰汽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黄公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XXX幢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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