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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某汽配有限公司与戚金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某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兆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斐,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金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理人:戚丽娜(系被告戚金湉母亲),住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某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戚金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被告法定代理人戚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某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0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金文杰(已故)的女儿,是金文杰的合法继承人。金文杰是原告的财务总监。近日,原告通过审计发现,金文杰在原告担任财务总监期间,曾于2014年4月23日利用职务便利占用了原告的资金且一直未予返还。2019年3月26日,金文杰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通济路XXX号如家酒店516室自缢身亡。经过审计包括案外人证某,金文杰在世时占有公司财务1,500万元,原告考虑到钱可能挥霍殆尽,故坚持要求返还5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金文杰的继承人,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金文杰的债务,故涉诉。
  被告戚金湉辩称:被告没有继承到遗产,原告所称的被告都不清楚,金文杰是否欠原告钱由法院核实。金文杰与被告十多年没有联系了,生活费和抚养费都没有付。金文杰有多少遗产被告不清楚,如果遗产还有剩余,被告要继承。考虑到被告是未成年人,请求法院划出生活抚养费。至少扣除3年以前算至死亡之日,2017年每月3,533元,2018年每月3,886元,2019年每月4,274元,按10%递增。遗产继承范围内扣除法定抚养费,死亡后也要预留至18岁的法定抚养费。如果金文杰对原告有侵权,之后如果有剩,可以返回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7日,金文杰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金文杰担任财务主管,原告为其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合同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2011年8月7日,双方续签合同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25日,双方续订合同至2032年5月29日。原告的账务凭证中,金文杰在财会主管、财务稽核等位置签名。
  2019年9月4日,原告委托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专项审核,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尤振会(沪)专审字【2019】第02-0207号《专项审核报告》,载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预付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采购款1,000万元,后来由于交易取消,日升公司应归还原告采购款,日升公司于次日将该款项中300万元汇入金文杰个人账户,于2014年4月28日将该款项中200万元汇入金文杰个人账户,于2014年4月25日将该款项中300万元汇入王玺个人账户,于2014年4月29日将该款项中200万元汇入王玺个人账户,玉玺于2014年5月13日,将500万元汇入原告账户;至审计结束日,金文杰未将上述500万元款项归还至原告存款账户。
  2014年11月28日,原告预付日升公司采购款500万元,后来由于交易取消,日升公司应归还原告采购款,日升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将该款项中200万元汇入金文杰个人账户,于2014年12月3日将该款项中300万元汇入金文杰个人账户;至审计结束日,金文杰未将上述500万元款项归还至原告存款账户。
  2015年4月17日,原告预付日升公司采购款1,000万元,后来由于交易取消,日升公司应归还原告采购款,日升公司将该款项1,000万元汇入成玉芳个人账户,成玉芳于2015年4月21日汇入王玺个人账户400万元,于2015年4月22日汇入王玺个人账户100万元,同日还汇入金文杰个人账户500万元,王玺于2015年4月23日,分五笔将500万元汇入原告账户;至审计结束日,金文杰未将上述500万元款项归还至原告账户。
  审计结论为,经审核原告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未发现金文杰将上述1,500万元返还至原告账户。
  又查明,金文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19年3月26日缢死。金文杰与戚丽娜于2008年3月3日进行离婚登记。被告戚金湉系金文杰女儿。金文杰父亲金阿祥于2001年7月3日死亡注销户籍,母亲马亚娥于2004年8月27日死亡注销户籍。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费用报销单、付款申请单、专项审核报告、银行回单、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户口登记表、户籍证某、出生医学证某、离婚登记材料,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金文杰侵占原告公司的款项。本院认为,金文杰系原告财务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从查证的事实来看,金文杰确有款项未返还原告,其无合理理由占有原告资金,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案涉款项并无不当。金文杰于2019年3月26日已亡故,被告作为金文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金文杰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负有支付义务。至于被告抗辩金文杰对其有法定抚养费未付,此非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戚金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金文杰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上海浦某汽配有限公司50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戚金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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