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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卫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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