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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联金属结构件厂奉城经营部与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浦联金属结构件厂奉城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欣。
  申请人上海浦联金属结构件厂奉城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联金属结构件厂奉城经营部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498.5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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