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爱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上海加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加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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