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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亮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曹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汇智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8年4月10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5,675.16元(以月物业费26,973.90元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的保证金25,200元不予返还,归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间,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XXX号汇智国际商业中心2层S2-1房屋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签订《汇智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月物业管理费为25,200元,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成本上升,可酌情调整,物业保证金为25,200元,商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届满的,本合同自动无条件终止。合同履行中,因被告无故欠付巨额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5日解除。原告屡次催讨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不付,故起诉。
  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被告与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汇智国际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XXX号汇智商业中心S2-1室,用于被告经营哈你运动馆,使用面积630平方米,最终以该房屋实测报告为准。同时,原、被告间也签订了《汇智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原告受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该中心的管理并提供有效服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已租赁使用该中心S2-1室,使用面积630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以每月每平方米40元计算,应交纳管理费每月25,200元;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保证金25,200元,该物业保证金不是被告预付的物业管理费,仅是被告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保证,租赁期间,如果被告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原告发出要求被告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被告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直接抵扣被告向其交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本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如商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届满的,本合同自动无条件终止。
  合同履行中,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支付该月物业管理费计26,973.90元,于2017年4月12日支付该月物业管理费26,103.77元,此后被告也按相关金额支付各月的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被告均已支付,2018年3月1日起的物业管理费未付。
  2018年4月5日,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告知函》,其中明确:因被告拖欠租金,经多次函告仍未支付,故通知被告《汇智国际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正式解除。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收该函件,并于同日将租赁房屋交还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汇智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予以恪守。
  该合同系被告承租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而签订,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诉争合同因而约定合同有效期同租赁合同一致。现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租赁房屋被告已于2018年4月10日返还,租赁合同于同日解除,原告现诉请要求确认本案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该日同时解除,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可予支持。
  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2018年4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其计算方式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综合上述情况,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亦予支持。
  原告还诉请保证金归原告所有,不予返还,对此本院认为,诉争合同约定该保证金是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用于赔偿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中并无直接没收保证金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该诉请无合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明确,如法院不支持原告此项诉请,请求将该保证金直接抵扣被告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的该请求是合理的,本院予以准许,抵扣后被告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10,475.1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汇智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8年4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475.16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保证金25,200元归其所有、不予返还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原告上海浦软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9元、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哈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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