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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浦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法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浦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上海浦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浦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浦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上海其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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