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湘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昇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柯朋。
申请人上海浦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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