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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鸿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毕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浦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毕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毕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毕好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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