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传妹肉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XXX号XXX层(菊胜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金传妹,女,1980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响导乡红石村前湾组,现住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上海浩民快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传妹肉店与被告上海浩民快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8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传妹肉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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