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浩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维丽,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
被告:安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梁松,
原告上海浩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1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