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熠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陶雪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剑。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熠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4536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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