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浩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何尔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友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云,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荷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望直港镇工业集中区(宝应县锦海蔬菜食品厂内)。
被告:宝应县锦海蔬菜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望直港镇民营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荷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宝应县锦海蔬菜食品厂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就本案另行主张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浩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荷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宝应县锦海蔬菜食品厂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金凤
书记员: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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